「要保單位」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13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1.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第5條 要保單位應於每學期註冊時,於代收費用項目增列保險費,並於開學日起二個月內,將代收之保險費,連同未繳費之被保險人名冊,繳送保險人或其指定機構,由保險人掣發保險費收據,交由要保單位存執。
  2.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第6條 被保險人有保險費未繳之情事者,保險人應通知要保單位依第七條第五款規定,協助進行適當之催繳程序。
  3.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第7條 要保單位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一、代收保險費及轉送保險費予保險人。二、被保險人於名冊轉送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要保單位應協助被保險人提供在學學籍或符合被保險人資格之相關證明,以協助理賠申請。三、協助受益人辦理保險金之申請。四、…
  4.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第8條 要保單位或受益人應於知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通知保險人,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保險人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單位…
  5.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第9條 …險人取得重大傷病證明者並應檢具之。受益人申領各項保險金時,由要保單位確認被保險人學籍或教保服務機構幼兒身分。受益人申領失能保險金者,保險人得對被保險人之身體予以檢驗,一切費用由保險人負擔。
  6.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時,其參加同一保險人者,保險費不予退還,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單位向保險人辦理異動通知。學生休學者,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單位將休學學生姓名、學號等資料,通知保險人;休學期間應繼續參加本保險;休學期滿喪失學籍時,要保…
  7.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4條 …服務者。五、被保險人:指依本條例參加本保險之學生及幼兒。六、要保單位:指下列各目代被保險人辦理投保事務之單位:(一)學生學籍所在之學校及接受交換生之學校。(二)幼兒就讀之教保服務機構。(三)學生就讀之實驗教育機構或團體。…
  8.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6條 …孳息之計算方式與歸屬、保險費收取、保險事故通知與保險金申領、要保單位配合辦理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9.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9條 …費收取、理賠及其他服務相關事項,應納入其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要保單位應代收保險費,繳送保險人或其指定機構,並由各該主管機關監督。
  10.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10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要保單位之主管機關補助三分之一。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每年分二次於註冊或辦理其他指定之程序時繳納之。不具學籍之交換學生,得選擇參加本保險成為被保險人;其保險費應全額自行負擔。
  11.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11條 下列被保險人,應由要保單位審核其有關證明文件,造具名冊送保險人彙計,函報各該主管機關予以全額補助保險費,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一、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二、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
  12.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12條 …保險人參加本保險之保險效力起訖期間、就學身分變動之保險銜接、要保單位應辦理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3. 行政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3條 …關。三、投保單位:指第一款保險法規所定之投保單位、要保機關或要保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