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5條 要保單位應於每學期註冊時,於代收費用項目增列保險費,並於開學日起二個月內,將代收之保險費,連同未繳費之被保險人名冊,繳送保險人或其指定機構,由保險人掣發保險費收據,交由要保單位存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