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主管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招標方式擇定保險公司者,辦理本保險之期間,於招標文件及採購契約定之。主管機關與公營保險公司締結行政契約辦理本保險者,辦理本保險之期間,於行政契約定之。保險公司辦理本保險之事務,包括保險費之收取、保險服務、理賠受理、審核與給付、理賠與服務爭議之處理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