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9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9條 保險人應依前條第一項所定金額收取保險費。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保險費收取、理賠及其他服務相關事項,應納入其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要保單位應代收保險費,繳送保險人或其指定機構,並由各該主管機關監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