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保險人應依本條例之規定及採購契約或行政契約之約定辦理本保險。依前條規定辦理政府採購者,其採購契約金額,為辦理本保險相關行政作業事務所需之事務費(以下簡稱事務費);以締結行政契約辦理者,亦同。本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免課營業稅及印花稅等稅捐。辦理本保險之保險人資格與條件、辦理期間與範圍、理賠方式、保險費所生孳息之計算方式與歸屬、保險費收取、保險事故通知與保險金申領、要保單位配合辦理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