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第十一條所定之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自其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施行重大手術者,除本保險應享之保險給付外,得檢具醫療費用收據,向保險人專案申請補助手術費用。前項重大手術費用之範圍、手術費用給付基準及申請程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