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8條 要保單位或受益人應於知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通知保險人,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保險人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單位或受益人者,保險人不負擔利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