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哨兵」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15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1. 行政軍事演習訓練場域通報辦法 第7條 …域設置警戒處所,由各級主官或其授權之人,指揮值勤軍官、士官或衛哨兵實施警戒。
  2. 行政軍事機關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事件補償辦法 第4條 軍事機關之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及衛哨兵或軍事機關所屬人員,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因而致人民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者,該人民得向補償義務機關請求補償;因而致人於死者,法定繼承人得請求之。
  3. 行政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第3條 …部隊、學校;國家安全局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視為軍事機關。四、衛哨兵:指在軍事營區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之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職務之軍人。五、衛哨所:指衛哨兵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之處所。六、武器:指手槍、步槍與其他槍械及…
  4. 行政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第4條 軍事機關得於軍事營區之重要處所開設衛哨所,並配置衛哨兵,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軍事機關得視安全維護需要,於軍事營區四周必要範圍內,裝置監視、警報系統或阻絕器材等有關安全防護設施。
  5. 行政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第5條 …官或其授權人員(以下簡稱指揮官)指揮實施,值勤軍官、士官督導衛哨兵執行。前項人員於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時,得配備武器、器械或裝備。
  6. 行政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第7條 衛哨兵對申請進入軍事營區之人或物,得實施安全檢查。對拒絕檢查或經檢查不符合軍事機關管理規定者,應拒絕其進入軍事營區;認有妨害軍事營區安全之虞時,得強制驅離。衛哨兵對離去軍事營區之人或物,得實施安全檢查;對拒絕檢查者,得以…
  7. 行政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第9條 行為人對於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及衛哨兵依第七條所為安全檢查、強制驅離或其他必要措施,或對於前條軍事機關所屬人員實施軍事營區安全管束不服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當場向其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指揮官、值勤軍官、…
  8. 行政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第10條 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及衛哨兵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使用器械;必要時,得使用武器: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軍事營區安全。二、騷動行為足以危害軍事營區安全。三、遙控無人機或其他無人飛行物體飛越軍事營區…
  9. 行政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第13條 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及衛哨兵使用武器或器械,致現場人員傷亡時,應迅速通報救護或送醫,並作必要之保護或戒護。
  10. 行政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第15條 人民因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及衛哨兵依本條例規定實施安全檢查、強制驅離或採取必要之措施,或因軍事機關所屬人員依本條例規定實施軍事營區安全管束,致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時,得向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衛哨兵或實…
  11. 行政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第16條 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及衛哨兵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武器或器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前項情形,為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人員出於故意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
  12. 行政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第20條 …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依本條例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之衛哨兵或值勤軍官、士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13. 行政軍事營區安全檢查強制驅離實施辦法 第3條 衛哨兵對進入軍事營區之人或物,得為下列安全檢查:一、令出示身分證明或申請入營文件。二、檢查隨身攜帶物品、車輛及其所載運之物。前項第二款之安全檢查,得使用金屬探測器或其他科技設備。第一項第二款之物品、車輛及其所載運之物,有…
  14. 行政軍事營區安全檢查強制驅離實施辦法 第4條 …區而拒絕、規避安全檢查或經安全檢查不符合軍事機關管理規定者,衛哨兵應拒絕其進入軍事營區,並告知事由。前項經拒絕其進入軍事營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衛哨兵應即時制止,並得強制驅離:一、影響軍事營區人或物進出。二、影響衛哨兵執…
  15. 行政軍事營區安全檢查強制驅離實施辦法 第5條 衛哨兵對離去軍事營區之人或物,得實施第三條第一項各款安全檢查;對拒絕檢查者,應命其配合,拒不聽從者,得告知事由後,以強制力實施之。前項經實施安全檢查,有不符合軍事機關管理規定者,衛哨兵應通知值勤軍官、士官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