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第13條 法規: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13條 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及衛哨兵使用武器或器械,致現場人員傷亡時,應迅速通報救護或送醫,並作必要之保護或戒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