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第19條 法規: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19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未經軍事機關許可,於軍事營區內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供犯前項之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及所生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電磁紀錄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