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第22條 法規: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2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未經許可,於軍事營區外對其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足生損害於軍事營區安全。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經許可,為足以影響軍事營區安全之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