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第16條 法規: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16條 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及衛哨兵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武器或器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前項情形,為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人員出於故意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