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界」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 / 2 頁-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43條 深井安全抽水量之規定如下:一、深井應以抽水試驗決定臨界抽水量,安全抽水量應以臨界抽水量之百分之七十為準。二、應每年舉行抽水試驗一次,其抽水量應經常能保持試驗所得安全抽水量以內。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21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屬於診斷關聯群之案件,其醫療費用高於上限臨界點或低於下限臨界點者,或經審查不適用診斷關聯群之案件,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 行政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 第4條 …蝕性、眼睛刺激性及基因毒性與致突變性測試)、系統性毒性與安全臨界值及動物試驗替代性方法;至少三十六小時。四、產品安全性評估結論製作:至少六小時。
-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52條 …統,供應附近園區或社區區域冷、熱需求之可行性,並考量採用超超臨界或複循環等高發電效率機組,以利提昇供熱能力。計畫輸電線路之兩側調查範圍,每側不得少於五十公尺,其景觀與當地環境之和諧性,應為評估之重點。超高壓輸電線路工程,…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6條 …第一類低比活度物質或第一類表面污染物體之單一數值。二十六、核臨界安全指數:指為管制盛裝可分裂物質之包件、外包裝或貨櫃之堆積,配賦予單一盛裝可分裂物質之包件、外包裝或貨櫃之單一數值。二十七、輻射強度:指以相當於每小時若干毫…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20條 運送指數及核臨界安全指數之決定,見附件五。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29條 …之包件,應先對其中已照射核燃料之同位素成分進行測量,以確認次臨界評估(見附件三)時所使用之中子增值,相對於此測量之同位素成分為較保守之估計。包件有附件三中柒、二款之阻止水滲入或漏出之特殊措施者,應確認每一包件均已通過該條…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41條 不同種類及不同運送指數或核臨界安全指數之放射性物質包件,得混合裝載。但專案核定之交運包件,未經明確授權者,不得混合裝載。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42條 …第一類低比活度物質,不在此限。二、單一貨櫃或單一運送工具之核臨界安全指數總和不得超過附表十一所規定之限值。三、在例行運送狀況下,運送工具外表面任一點之輻射強度不得大於每小時二毫西弗;距外表面二公尺處不得大於每小時○.一毫…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43條 …個別包件或外包裝之運送指數均不得超過十。運送指數在十以上或核臨界安全指數在五十以上之包件或外包裝,應以專用運送為之。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46條 …分裂物質之包裝及交運,在一般運送及意外事故狀況下,應保持其次臨界。下列各意外事故之因素應予考慮:一、包件有水滲入或漏出。二、安置於包件內部之中子吸收體或緩和劑失去功效。三、包件中或自包件中掉出之放射性物質可能形成之重行排…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47條 可分裂物質包件之排列堆積,均應保持其次臨界。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49條 核臨界安全指數為零之可分裂物質包件,得與非可分裂放射性物質之包件共裝於同一外包裝中運送。核臨界安全指數不為零之可分裂物質包件,不得以外包裝載運。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81條 …六)包件、外包裝、貨櫃及罐槽時,應符合下列之規定:一、每堆核臨界安全指數之總和在五十以下。二、堆與堆間之間隔不得少於六公尺。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82條 單一包件、外包裝、貨櫃或罐槽之核臨界安全指數在五十以上者,或符合附表十規定在同一運送工具上之核臨界安全指數總和在五十以上,貯存時應與其他包件、外包裝、貨櫃、罐槽或其他載運放射性物質之運送工具間,保持不少於六公尺之間隔。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84條 …類別之放射性物質,包括可分裂物質之包件,以及不同運送指數與核臨界安全指數之各類包件,得混合貯存。專案核定之託運物品,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混合貯存。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91條 …較低者為準。三、含有可分裂物質之包件,依第四十二條規定,其核臨界安全指數之總和在五十以上時之交運。四、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以特殊船舶運送時,應備有交運之輻射防護計畫。
-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3條 …下列規定:一、貯存護箱具有維持散熱、密封、輻射屏蔽、結構及次臨界之功能。二、核子保安及保防作業之要求。
-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核子燃料之持照人,對核子燃料所發生之任何意外臨界事故及正常運轉以外之損失,應即報告原子能委員會。其在同一時期內持有之核子燃料鈾-二三五、鈾-二三三及鈽之總重量超過五公斤者,應於每半年或在原子能委員會指定之期限內,對所持有…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24條 …。其中一套反應度控制系統,應具有使反應器於冷爐狀況下維持於次臨界之能力。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55條 …並儘可能採取安全之空間配置方式,防止核子燃料貯存及吊運時發生臨界現象。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第2條 …善等作業。三、起動:指依程序操作控制設備,使核子反應器由未達臨界狀態趨向臨界狀態至機組併聯,及其後之功率提升過程。四、臨界:指含可分裂核子燃料之體系,當其燃料分裂所釋出之中子數目正好等於被吸收及逸出該體系的數目時之狀態。…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第3條 …子燃料換裝安全分析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機組始得進入臨界:一、燃料填換佈局、燃耗、使用之參數及分析方法等之綜合說明。二、燃料機械設計與中子設計分析。三、可預見運轉事件分析。四、假想事故分析。五、相關運轉技術規範或…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第5條 …三、可預見運轉事件分析。四、假想事故與事故劑量分析。五、貯存臨界分析。六、其他受影響之設計基準。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第7條 …查項目。第一項第三款之大修工作項目,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機組臨界前工作項目。二、機組併聯前工作項目。三、機組百分之九十額定熱功率運轉前工作項目。四、機組滿載運轉前工作項目。大修計畫或稽查計畫變更時,經營者應檢送相關變更內…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第9條 核能機組完成機組臨界前工作項目後,經營者應於機組初次臨界前,檢送載明下列事項之大修作業品質報告及稽查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機組始得進入臨界:一、大修計畫內機組臨界前工作項目查核執行情形。二、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第10條 …評估其運轉安全實績,同意由經營者自行管制核能機組大修後之初次臨界。經營者依前項規定自行管制者,應於機組臨界前,備妥前條之大修作業品質報告及稽查報告,以供主管機關查核。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第11條 …度一級設備未結案請修單之運轉安全影響評估及預定檢修時程。三、臨界後發生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與可靠度一級設備之品質不符案件處理情形,包括未結案件之評估。四、臨界後發生之異常事件評估及改善措施。五、經營者申請臨界時之承諾…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第17條 …規定辦理:一、違反運轉技術規範之安全限值而停止運轉。二、機組臨界後以自動或手動引動反應器保護系統使機組停止運轉。但因運轉或測試需要於事前計劃者,不在此限。三、核能機組發生核子事故而停止運轉,或機組停止運轉期間發生核子事故…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停役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查項目。第一項第三款再起動工作項目,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機組臨界前工作項目。二、機組併聯前工作項目。三、機組百分之九十額定熱功率運轉前工作項目。四、機組滿載運轉前工作項目。再起動計畫或稽查計畫變更時,經營者應檢送相關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