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43條 法規: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三章 交通、運送及貯存之管制 第43條 託運物品除以專用運送外,其他個別包件或外包裝之運送指數均不得超過十。運送指數在十以上或核臨界安全指數在五十以上之包件或外包裝,應以專用運送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