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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46條

可分裂物質之包裝及交運,在一般運送及意外事故狀況下,應保持其次臨界。
下列各意外事故之因素應予考慮:一、包件有水滲入或漏出。
二、安置於包件內部之中子吸收體或緩和劑失去功效。
三、包件中或自包件中掉出之放射性物質可能形成之重行排列。
四、包件間或放射性包容物間間隔之減少。
五、包件浸入水中或被雪掩埋。
六、溫度改變之可能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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