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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50條

微量包件應符合附件三中第陸項之相關規定,且其外表面任一點之輻射強度不得大於每小時五微西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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