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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39條

運送之放射性物質具有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之危險性質者,在包件之標誌或標示牌及交運文件上均應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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