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機構」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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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2條 …)法令組織登記,經營相當於本條例所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者。二、經核准機構:指經主管機關核准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者。三、電子支付機構:指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及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銀行、…
  2.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4條 經核准機構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之範圍及方式如下:一、提供客戶就跨境網路實質交易價金匯入或匯出之代理收付款項服務。二、提供收款方客戶就在臺無住所境外自然人,於我國境內利用境外機構支付…
  3.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5條 非經核准機構,不得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
  4.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8條 經核准機構擬合作或協助之境外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最低實收資本額達等值新臺幣五千萬元。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二、經營相當於本條例所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達一年以上。三、最近三年無重大違反當地政府之相關法令。四、其…
  5.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10條 經核准機構就經核准之第四條第一項相關行為,新增合作或協助之境外機構時,得僅提出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九款之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6.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12條 經核准機構取得核准後,經發現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且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核准。
  7.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14條 經核准機構不得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電子支付機構經核准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視為經營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其他經主管機關…
  8.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15條 經核准機構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依與客戶或境外機構之約定,進行代理收付款項移轉作業,不得有遲延支付之行為。二、與客戶間之代理收付款項、結算及清算,得以新臺幣或外…
  9.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17-1條 經核准機構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實質交易價金匯入之代理收付款項服務,於收取境外機構移轉之代理收付款項前,如符合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客戶辦理墊付:一、不得以客戶之代理收付款項作為辦理墊付之資金。二、經確認客戶已交運或…
  10.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18條 …或有限公司董事書面同意;修正時,亦同。二、確認受委託機構符合經核准機構之作業安全及風險管理之要求。三、要求受委託機構不得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四、要求受委託機構就受託事項範圍,同意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得取得相關資料或報告…
  11.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21條 經核准機構或經核准機構知悉其合作或所協助之境外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核准機構應立即擬具相關因應方案函報主管機關:一、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之二分之一。二、合併、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三、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
  12.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22條 經核准機構終止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相關行為之一部或全部,應檢具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核准機構暫停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相關行為之一部,應檢具計畫書及敘明擬暫停之期間等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未來如再繼續辦理業務,應函報主…
  13.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23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為核准時,經核准機構之作業如有與本辦法規定不符合者,應指定期限命其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