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三章 作業管理 第14條 經核准機構不得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電子支付機構經核准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視為經營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並依本辦法規定進行作業管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