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經核准機構終止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相關行為之一部或全部,應檢具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核准機構暫停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相關行為之一部,應檢具計畫書及敘明擬暫停之期間等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未來如再繼續辦理業務,應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前二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擬終止或暫停辦理之理由。二、具體說明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