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23條 法規: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四章 附則 第23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為核准時,經核准機構之作業如有與本辦法規定不符合者,應指定期限命其調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