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四章 附則

條文:
第23~24條(共 2 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為核准時,經核准機構之作業如有與本辦法規定不符合者,應指定期限命其調整。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三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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