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再生水」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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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使用再生水辦法 第2條 …供需分析,經中央主管機關檢討水源開發情勢、水源整體調配措施、系統再生水發展潛勢及其他相關因素,於目標年自來水可供水量無法滿足需求水量,並經其公告之地區。
  2. 行政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使用再生水辦法 第4條 …每日三千立方公尺以上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用水計畫,使用系統再生水。本辦法發布前核定之用水計畫,因變更開發行為致用水計畫之計畫用水量累計達每日三千立方公尺以上者,其擴增水量部分應依用水計畫審查結果,使用系統再生水。前…
  3. 行政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使用再生水辦法 第5條 …定之各年度至終期計畫用水量,或於差異範圍內調整使用一定比率之系統再生水。前項調整使用系統再生水之一定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評估水源供應條件、產業用水特性、開發單位節水成效、鄰近公共下水道系統及再生水廠建設情形及其他相關因素…
  4. 行政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使用再生水辦法 第6條 …日三千立方公尺以上者,其擴增水量部分應依用水計畫審查結果使用系統再生水之一定比率,準用第四條第三項規定。
  5. 行政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使用再生水辦法 第7條 應使用系統再生水之開發單位得與同一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內之既有用水事業交換水源,以代替履行其使用系統再生水之義務。開發單位及代替履行者應提出用水計畫及經公證之代替履行契約,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始得為之。前項代替履行…
  6. 行政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第2條 …地內之實際用水單位。四、供水單位:指供應自來水之自來水事業、系統再生水之再生水經營業者、淡化海水之海水淡化廠經營業者或其他得供應地面水、地下水或其他水源之單位。五、計畫用水量:指開發行為基地內,規劃由供水單位供應、自行引…
  7. 行政再生水開發案取水構造物與水處理設施及供水設施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第2條 …、污泥處理設施、除臭設備及其附屬設施。三、供水設施:指為輸配系統再生水之泵、輸水管線、配水池、配水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8. 行政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3條 …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可再利用之水;依其處理水源不同,分為系統再生水及非系統再生水。二、系統再生水:指取自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可再利用之水。三、非系統再生水:指取自未排入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或放流…
  9. 行政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4條 …缺之虞地區),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用水計畫,使用一定比率之系統再生水。已核定用水計畫之開發單位,其興辦或變更開發行為位於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經查核其各年期實際用水情形與用水計畫內容差異達一定比率或一定規模者,應提出差…
  10. 行政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5條 為促進系統再生水發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一定期間無償提供所轄公共下水道系統之污水或放流水予再生水經營業及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取用者。但得收取為提供該水源所增加之建設、營運或其他必要費用;其收費應依計費準則之…
  11. 行政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20條 …三項規定,按用水計畫或差異分析報告使用一定比率之再生水、以非系統再生水或其他方式替代,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開發單位未依第四條第二項提出差異分析報…
  12. 行政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25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提供系統再生水予他人使用者,應於本條例施行日起算二年內,以再生水使用現況報告書替代再生水興建及營運計畫書,依第九條規定申請補辦興建許可,並取得營運許可後,始得繼續營運;違反者,依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處罰,其提…
  13. 行政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量得不納入用水量計算。前項再生水指依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定義之系統再生水及非系統再生水,使用量須提出計量數據佐證。第一項附表修正涉及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認定規格變更或廢止者,自發布日後二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