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25條 法規: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25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提供系統再生水予他人使用者,應於本條例施行日起算二年內,以再生水使用現況報告書替代再生水興建及營運計畫書,依第九條規定申請補辦興建許可,並取得營運許可後,始得繼續營運;違反者,依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處罰,其提供再生水違反第七條規定者,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