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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再生水經營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提供再生水。
二、使用再生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用途。
三、再生水經營業未依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經查驗合格,取得營運許可而營運。
四、再生水經營業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停止營運。
五、再生水經營業未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停止營運及為適當處置。
六、毀損再生水經營業之取水構造物、水處理設施或供水設施,致妨礙正常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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