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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再生水經營業或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取用者,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報,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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