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穩定幣」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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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3條 …:指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境外法律組織登記之虛擬資產服務商。六、穩定幣:指表彰與單一或多個法定貨幣之價值連結,以維持其價值穩定之虛擬資產。七、錢包:指用以儲存使用虛擬資產所需之密碼金鑰之應用程式或設備。
  2.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34條 在我國發行穩定幣,應由發行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主管機關為前項許可前,應會商中央銀行同意。申請第一項許可之穩定幣發行人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定之。申請第一項許可之發行人資格條件、申請程序、應檢附…
  3.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35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提供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服務涉及穩定幣者,除經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確保該穩定幣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許可發行或經申請主管機關同意交易,始得提供服務;虛擬資產服務商申請同意交易之程序、條件、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
  4.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36條 穩定幣發行人應設置與維持十足之準備資產,儲存於境內之金融機構,且該準備資產應與其自有財產分別獨立,除依第二項規定繳存之準備金外,應全數信託予金融機構保管,並進行定期查核。穩定幣發行人發行之穩定幣總面額達一定金額者,應繳存…
  5.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37條 穩定幣發行人應以面額發行及贖回穩定幣。穩定幣發行人就其發行之穩定幣,不得支付任何形式之利息或收益。穩定幣發行人不得拒絕穩定幣持有人申請贖回,且應於收到贖回申請後儘速完成贖回。但依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
  6.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38條 非穩定幣持有人不得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準備資產為任何之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穩定幣發行人破產時,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準備資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穩定幣持有人對於該準備資產,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7.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39條 穩定幣發行人應就穩定幣發行與贖回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資通系統之安全管理制度及營運持續性政策;其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8.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40條 穩定幣發行人對於穩定幣發行與贖回之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依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
  9.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41條 穩定幣發行人應對外揭露下列資訊:一、發行說明文書。二、準備資產管理政策及穩定幣贖回政策。三、流通在外之穩定幣餘額。四、準備資產之組成內容、價值及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定期查核之結果。五、準備資產之外部審計報告。六、其…
  10.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43條 …交易人利益或維護市場秩序,得隨時令虛擬資產服務商、同業公會、穩定幣發行人或與其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關係人,於期限內提出財務、業務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並得直接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虛擬資產服務商、同業公會、穩定幣發行人或其…
  11.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49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違反第十八條第四項或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或穩定幣發行人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情形,除處罰行為負責人外,對該虛擬資產服務商或穩定幣發行人…
  12.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50條 …之記載。二、對於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令虛擬資產服務商、穩定幣發行人或與其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關係人提出之財務或業務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之內容為虛偽或隱匿之記載。三、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
  13. 行政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52條 …載事項、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財務或業務之規定。十二、穩定幣發行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準備資產之設置或定期查核程序、方式之規定。(二)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