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37條 法規:虛擬資產服務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四章 穩定幣發行及管理 第37條 穩定幣發行人應以面額發行及贖回穩定幣。穩定幣發行人就其發行之穩定幣,不得支付任何形式之利息或收益。穩定幣發行人不得拒絕穩定幣持有人申請贖回,且應於收到贖回申請後儘速完成贖回。但依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一項穩定幣發行與贖回之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