穩定幣發行人應對外揭露下列資訊:
一、發行說明文書。
二、準備資產管理政策及穩定幣贖回政策。
三、流通在外之穩定幣餘額。
四、準備資產之組成內容、價值及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定期查核之結果。
五、準備資產之外部審計報告。
六、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
前項資訊揭露之頻率、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穩定幣發行人應依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之規定,申報穩定幣發行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