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虛擬資產: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者。
但不包括以下資產:
(一)數位型式之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有價證券及依其他法令發行之金融資產。
(二)表彰之價值具不可代替性之非同質化代幣。
二、發行:指於我國境內對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創設並招募虛擬資產之有償行為。
三、交易人:指從事虛擬資產之交換、移轉、託管、認購、借貸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定之交易類型者。
四、客戶:指接受虛擬資產服務商提供第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服務者。
五、境外虛擬資產服務商:指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境外法律組織登記之虛擬資產服務商。
六、穩定幣:指表彰與單一或多個法定貨幣之價值連結,以維持其價值穩定之虛擬資產。
七、錢包:指用以儲存使用虛擬資產所需之密碼金鑰之應用程式或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