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1)
引用排行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4條在我國發行穩定幣,應由發行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主管機關為前項許可前,應會商中央銀行同意。申請第一項許可之穩定幣發行人以…
- 第35條虛擬資產服務商提供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服務涉及穩定幣者,除經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確保該穩定幣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許可發…
- 第36條穩定幣發行人應設置與維持十足之準備資產,儲存於境內之金融機構,且該準備資產應與其自有財產分別獨立,除依第二項規定繳存之準…
- 第37條穩定幣發行人應以面額發行及贖回穩定幣。穩定幣發行人就其發行之穩定幣,不得支付任何形式之利息或收益。穩定幣發行人不得拒絕穩…
- 第38條非穩定幣持有人不得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準備資產為任何之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穩定幣發行人破產時,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準備資產…
- 第40條穩定幣發行人對於穩定幣發行與贖回之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依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
- 第41條穩定幣發行人應對外揭露下列資訊:一、發行說明文書。二、準備資產管理政策及穩定幣贖回政策。三、流通在外之穩定幣餘額。四、準…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