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試驗」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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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 第5條 …業務之執行、管理及技術服務。二、電機、電子與資訊類產品之受託物品試驗及特約檢驗執行。三、電機、電子與資訊類產品專業實驗室之籌劃、管理及維持。四、電機、電子與資訊類產品檢驗與管理系統驗證業務之執行。五、電機、電子與資訊類產…
  2.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 第6條 …檢驗業務之執行、管理及技術服務。二、機械類與玩具類產品之受託物品試驗及特約檢驗執行。三、機械類與玩具類產品專業實驗室之籌劃、管理及維持。四、機械類與玩具類產品檢驗及管理系統驗證業務之執行。五、機械類與玩具類產品消費品安全…
  3.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 第7條 …工類產品檢驗業務之執行、管理及技術服務。二、化工類產品之受託物品試驗及特約檢驗執行。三、化工類產品專業實驗室之籌劃、管理及維持。四、化工類產品消費品安全國際合作業務之執行及資料蒐集、供應。五、化工類產品檢驗及管理系統驗證…
  4.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17條 …運用檢驗資源,提供技術服務,標準檢驗局得接受廠商之委託,辦理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其委託程序、試驗、複驗、樣品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前項物品之委託試驗報告,用於相關商品之標示、廣告或其他宣傳時,應…
  5.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55條 標準檢驗局接受廠商辦理物品試驗或技術服務,應收取試驗費或服務費。
  6. 行政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物品試驗:指對商品之品質或性能為分析、化驗或試驗等技術服務。二、其他技術服務:指提供技術性鑑定、評鑑、校正、訓練等技術服務。
  7. 行政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第3條 廠商委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應填具申請書連同應繳費用、所需樣品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及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辦理。廠商以郵寄、傳真或網際網路方式辦理者,檢驗機關得先行受理…
  8. 行政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第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檢驗機關得派員臨場辦理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一、因試驗樣品笨重、易破損、高價位、高精密性或屬大宗物品者。二、利用廠商之場地設備者。三、其他特殊情形者。
  9. 行政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第6條 物品試驗、技術性鑑定或校正項目及適用規範,由廠商自行指定;必要時,檢驗機關得要求提供規範或其他相關資料。前項指定,不得有不當之要求。
  10. 行政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第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檢驗機關得不受理廠商委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但其情形得補正者,得先通知廠商於限期內補正:一、檢驗機關限於設備或非短期內所能完成。二、廠商違反第三條規定。三、廠商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四、廠商一年內曾…
  11. 行政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第8條 檢驗機關辦理物品試驗依申請先後順序辦理,其處理期間由標準檢驗局依物品性質、試驗項目或其他事項訂定之。但廠商有特殊情形,經檢驗機關同意者,得優先處理。前項物品試驗因數量眾多或其他情事,未能於期間內處理完成者,檢驗機關得予延…
  12. 行政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第10條 檢驗機關完成物品試驗後,發給報告。完成其他技術服務須發給報告者,亦同。但訓練服務檢驗機關得發給訓練證明,不發給報告。前項報告僅對樣品負證明責任。
  13. 行政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第13條 廠商對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之報告有疑義時,得於收受報告後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查詢或檢附原收受報告請求複驗一次。但樣品已由廠商收回或不敷複驗需要者,不得請求複驗。複驗後,檢驗機關確認有疑義者,應換發報告;確認無疑義者,應命廠…
  14. 行政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第15條 檢驗機關完成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後,如有殘餘樣品,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巨大笨重或有危險性毒害之殘餘樣品,應由廠商於領取試驗報告時一併領回。二、廠商於申請時聲明退還殘餘樣品者,應於收受報告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憑單取回。但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