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第5條 法規: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檢驗機關得派員臨場辦理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一、因試驗樣品笨重、易破損、高價位、高精密性或屬大宗物品者。二、利用廠商之場地設備者。三、其他特殊情形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