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第10條 法規: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0條 檢驗機關完成物品試驗後,發給報告。完成其他技術服務須發給報告者,亦同。但訓練服務檢驗機關得發給訓練證明,不發給報告。前項報告僅對樣品負證明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