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取供事業」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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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 第2條 …費前,應填發溫泉取用費繳款書送達繳納義務人。前項繳納義務人指溫泉取供事業或個人。
- 行政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 第5條 …機關採溫泉取用量級距加收費率時,所增收之費用,應優先用於輔導溫泉取供事業節水管理措施。
- 行政溫泉法 第3條 …、溫泉孔及計畫利用設施周邊,經勘定劃設並核定公告之範圍。七、溫泉取供事業:指以取得溫泉水權或礦業權,提供自己或他人使用之事業。八、溫泉使用事業:指自溫泉取供事業獲得溫泉,作為觀光休閒遊憩、農業栽培、地熱利用生物科技或其他…
- 行政溫泉法 第5條 溫泉取供事業開發溫泉,應附土地同意使用證明,並擬具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開發許可;本法施行前,已開發溫泉使用者,其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得以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替代,申請補辦開發許可;其未達一定…
- 行政溫泉法 第9條 …)主管機關撤銷、廢止溫泉開發許可或溫泉停止使用一年以上者,該溫泉取供事業應拆除該溫泉有關設施,並恢復原狀或為適當之措施。
- 行政溫泉法 第11條 …永續利用溫泉,除依水利法或礦業法收取相關費用外,主管機關應向溫泉取供事業或個人徵收溫泉取用費;其徵收方式、範圍、費率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溫泉取用費,除支付管理費用外,應專供溫泉資源保育、管理、國際交流及溫…
- 行政溫泉法 第12條 溫泉取供事業或個人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繳納溫泉取用費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三日加徵應納溫泉取用費額百分之一滯納金。但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百分之五為限。
- 行政溫泉法 第17條 於溫泉區申請開發之溫泉取供事業,應符合該溫泉區管理計畫。溫泉取供事業應依水利法或礦業法等相關規定申請取得溫泉水權或溫泉礦業權並完成開發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前項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之程序、條件、期限…
- 行政溫泉法 第19條 溫泉取供事業或溫泉使用事業應裝置計量設備,按季填具使用量、溫度、利用狀況及其他必要事項,每半年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紀錄之書表格式及每半年應報主管機關之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溫泉法 第21條 各目的事業地方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溫泉取供事業或溫泉使用事業之場所,檢查溫泉計量設備、溫泉使用量、溫度、衛生條件、利用狀況等事項,或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該事業或其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行政溫泉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公共管線,指由溫泉取供事業提出申請,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管線。前項公共管線之核准及管理相關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地方制度法制定自治條例管理之。
-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 第2條 溫泉取供事業取得依本法第五條規定之開發許可後,移轉於他人,應於取得開發完成證明文件前,申請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之核准。
-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 第3條 …,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申請。二、因讓與而移轉時,由讓與開發許可之溫泉取供事業及受讓人共同申請。
-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 第9條 本法第五條第四項之溫泉取供事業,其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之申請,受讓人應符合該項之資格;未符合者,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第2條 溫泉取供事業開發溫泉,應附土地同意使用證明,並擬具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或簡易溫泉開發許可申請書,向開發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或補辦開發許可。
-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第4條 溫泉取供事業開發許可之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開發許可所附之土地同意使用證明,如屬公有地者,應檢附該土地管理機關之許可或同意書函,如屬私有地者,則應依法公證。前項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期限不得少於二年,如屬國有土地者,得…
- 行政溫泉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第2條 溫泉取供事業應按季填具溫泉資料申報表(附表一),其第一季及第二季之溫泉資料申報表應於當年七月十五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第三季及第四季溫泉資料申報表應於翌年一月十五日前申報。前項所稱按季,以每年一月至三月為第一季,四月至六月…
- 行政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2條 溫泉取供事業於取得溫泉水權並完成溫泉開發後,應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取得經營許可,始得提供他人使用或自己營業使用。
- 行政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3條 依本辦法申請經營溫泉取供事業者,應備具經營許可申請書(如附表)並檢附下列書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經營許可:一、溫泉取供業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二、土地權屬證明。三、溫泉水權狀。四、溫泉開發許可及開發完成證明…
- 行政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之經營管理計畫書包括:一、溫泉取供事業使用之土地範圍。二、土地使用權屬說明及使用權源證明。三、溫泉取供設備、管線設置計畫及配置圖。四、溫泉取供設備及管線之管理與維護計畫。五、溫泉水源之保護計畫及溫泉廢…
- 行政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6條 溫泉取供事業經營管理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不予許可:一、經營管理計畫內容不符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經限期修正仍未改善者。二、溫泉取供設備不符合土地使用管制法規之規定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相關自治法規…
- 行政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9條 溫泉取供事業取得經營許可後,其實際經營情形與經營管理計畫不符者,應敘明理由並提出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變更:一、經營管理計畫變更事項對照表及說明。二、配合經營管理計畫變更應備具之第三條書件。前項經營管理計畫…
- 行政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10條 溫泉取供事業經營許可有效期間為五年,期間屆滿當然失效。但溫泉水權或溫泉礦業權存續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溫泉取供事業得於經營許可期間屆滿之六個月前,檢具第三條第一項申請書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以五年為…
- 行政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11條 溫泉取供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撤銷其經營許可:一、申請書件有虛偽不實登載或提供不實文件者。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經營許可者。
- 行政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12條 溫泉取供事業之經營對公共利益有重大損害之虞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廢止其經營許可:一、取供之溫泉不符溫泉標準之規定,未依限期改善者。二、溫泉水權經撤銷或廢止者。三、有應申請變更之事項而未辦理變更,經通知限…
- 行政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第7條 …法人、非法人團體者,其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三、溫泉水權狀或溫泉取供事業之供水證明。四、申請前三個月內經交通部認可之機關(構)、團體檢驗符合溫泉標準之溫泉檢驗證明書。五、申請前二個月內衛生單位出具之溫泉浴池水質微生物檢驗…
- 行政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 第6條 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為經營溫泉取供事業或溫泉使用事業向銀行貸款,得申請百分之一貸款利率之利息補貼。前項利息補貼同一申請人得申請一次,並以三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