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9條 法規: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9條 溫泉取供事業取得經營許可後,其實際經營情形與經營管理計畫不符者,應敘明理由並提出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變更:一、經營管理計畫變更事項對照表及說明。二、配合經營管理計畫變更應備具之第三條書件。前項經營管理計畫變更之程序及不予許可事項,準用第五條至第八條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