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2條 法規: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2條 溫泉取供事業於取得溫泉水權並完成溫泉開發後,應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取得經營許可,始得提供他人使用或自己營業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