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 第6條 法規: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土地管理目 第6條 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為經營溫泉取供事業或溫泉使用事業向銀行貸款,得申請百分之一貸款利率之利息補貼。前項利息補貼同一申請人得申請一次,並以三年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