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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5條 …央主管機關同意,並指定適當地點鑿井引水。五、溫泉法劃定公告之溫泉區內,依其溫泉區管理計畫規劃為公共管線之水源,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六、國防設施或營區、國際航空站、國際商港、消防機關、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供水有中斷之虞,…
  2.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9條 …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鑿井引水者,其養殖漁業生產區及溫泉區內同一目的事業之既有水井,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保留或做為公共水井外,應於公共水井及公共管線設置完妥後填塞,並報主管機關備查。養殖漁業生產區之水井填塞費用,…
  3. 行政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 第5條 …列事項,得申請技術輔導或經費補助:一、溫泉量及水質測量。二、溫泉區土地規劃。三、取用設備及管線設備。四、擬具溫泉開發計畫書、溫泉地質報告書及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五、以溫泉作為農業栽培、地熱利用、生物科技或其他目的之使用。…
  4.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施,指在國家公園、風景區、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森林遊樂區、溫泉區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劃設具觀光遊憩(樂)性質之區域內之遊憩(樂)設施、住宿、餐飲、解說等相關設施、區內及聯外運輸設施、遊艇碼頭及其設施。
  5. 行政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 第5條 …三、推動溫泉資源保育、管理及產業發展相關之國際交流活動。四、溫泉區公共設施之相關用途。五、所徵收溫泉取用費之行政管理。徵收機關採溫泉取用量級距加收費率時,所增收之費用,應優先用於輔導溫泉取供事業節水管理措施。
  6. 行政溫泉法 第2條 …之觀光發展業務,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有關溫泉區劃設之土地、建築、環境保護、水土保持、衛生、農業、文化、原住民及其他業務,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7. 行政溫泉法 第3條 …泉自然湧出之處。五、溫泉孔:指以開發方式取得溫泉之出處。六、溫泉區:指溫泉露頭、溫泉孔及計畫利用設施周邊,經勘定劃設並核定公告之範圍。七、溫泉取供事業:指以取得溫泉水權或礦業權,提供自己或他人使用之事業。八、溫泉使用事業…
  8. 行政溫泉法 第11條 …用費,除支付管理費用外,應專供溫泉資源保育、管理、國際交流及溫泉區公共設施之相關用途使用,不得挪為他用。但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內所徵收溫泉取用費,應提撥至少三分之一納入行政院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原住民族發展經濟及文化產…
  9. 行政溫泉法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有效利用溫泉資源,得擬訂溫泉區管理計畫,並會商有關機關,於溫泉露頭、溫泉孔及計畫利用設施周邊勘定範圍,報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劃設為溫泉區;溫泉區之劃設,應優先考量現有已開發為溫泉使用之…
  10. 行政溫泉法 第14條 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溫泉區時,中央觀光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辦理。原住民族地區之溫泉得輔導及獎勵當地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其輔導及獎勵辦法,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定之。於原住民族地區經營溫泉…
  11. 行政溫泉法 第15條 已設置公共管線之溫泉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舊有之私設管線者限期拆除;屆期不拆除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強制執行。原已合法取得溫泉用途之水權者,其所設之舊有管線依前項規定拆除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12. 行政溫泉法 第17條 於溫泉區申請開發之溫泉取供事業,應符合該溫泉區管理計畫。溫泉取供事業應依水利法或礦業法等相關規定申請取得溫泉水權或溫泉礦業權並完成開發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前項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之程序、條件、期限…
  13. 行政溫泉法施行細則 第3條 …:一、依水利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水權狀應記載事項。二、引水地點屬溫泉區者,加註所屬溫泉區。三、引用水源,加註溫泉水。
  14.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第10條 …有損害水文地質、土體或岩體,並造成公共安全之虞。三、有否符合溫泉區管理計畫。四、溫泉之總量管制。
  15. 行政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第15-2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第一項申請案之開發場址如位於溫泉區內,申請人須另提出溫泉產業發展影響分析文件,其內容應包含地熱能之開發行為對溫泉產業之影響分析及其因應措施。地熱能開發許可之有效期間為五年。但有正當理由者,…
  16. 行政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6條 …景點等,規劃具在地特色之活動。五、辦理溫泉相關行銷活動及補助溫泉區觀光產業改善軟硬體設施。六、針對受疫情影響來臺旅客減少之國外市場擴大行銷。七、獎助地方政府與觀光產業公(協)會等提出深化臺灣觀光品質並結合各區域在地旅遊資…
  17. 行政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第2條 為符合溫泉區特定需求,溫泉區內土地使用分區、用地變更之程序及建築物之使用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前項溫泉區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溫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擬訂溫泉區管理計畫,並會商有關機…
  18. 行政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溫泉區範圍內涉及土地使用變更者,應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及相關法規所定程序變更使用分區及用地。前項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之變更,涉及興辦事業、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計畫等審查作業程序,應採併行方式辦理;其作業流…
  19. 行政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縣(市)政府應參酌環境保護、地方溫泉資源及溫泉產業需求,於溫泉區管理計畫所定發展總量範圍內,規劃不同程度之土地使用管制。前項變更土地使用計畫應訂定景觀管制或都市設計事項,以塑造溫泉產業地區之景觀及地方特色。
  20. 行政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第5條 溫泉區內溫泉設施規劃設置原則如下:一、溫泉儲存塔、溫泉取供設備及溫泉使用廢水處理等設施應在不妨礙溫泉產業發展,並兼顧地區景觀之原則下,於適當地點設置之。二、溫泉管線之設置,應就溫泉使用人口、土地利用、交通、景觀等現狀及未…
  21. 行政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第6條 溫泉區建築物及相關設施之建築基地,受山坡地坡度陡峭不得開發建築之限制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考量溫泉區發展特性,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三項但書規定,另定規定審查。溫泉區建築物及相關設施之建築基地,…
  22. 行政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第7條 為輔導溫泉區內現有已開發供溫泉使用事業使用之土地、建築物符合法令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先就輔導範圍、對象、條件、辦理時程及相關事項,研擬輔導方案,報請交通部會同土地使用、建築、環境保護、水土保持、農業、水利等主管機…
  23. 行政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第9條 溫泉區列入輔導方案之案件依法完成各項補正手續後,經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同有關機關實地勘查,符合相關規定者,始核發營業登記證或執照。
  24. 行政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溫泉區列入輔導方案之案件於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輔導作業期間,未經許可仍進行建築或工程等行為,致違反土地使用、建築、消防、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等相關法令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處理。
  25. 行政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溫泉區管理計畫,係指為有效利用溫泉資源,在兼顧溫泉之永續經營、促進觀光及輔助復健養生事業發展目的下,於溫泉露頭、溫泉孔及其周邊地區,就溫泉資源與土地利用及管理所擬訂之計畫。前項計畫年期為十年。
  26. 行政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3條 …後,就溫泉資源之使用與保護為整體考量,擬訂至少包括下列事項之溫泉區管理計畫書:一、直轄市、縣(市)溫泉資源之分布及歷史沿革。二、溫泉分布地區之環境地質評估。三、發展定位、課題與對策及發展總量推估。四、現況發展分析及溫泉區…
  27. 行政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之溫泉區管理計畫,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應先會商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28. 行政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5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溫泉區計畫草案擬訂後,應公開展覽三十日及舉行說明會,並應將公開展覽與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提出意見。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前項意見…
  29. 行政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6條 交通部為核定溫泉區管理計畫,應邀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審查之。前項溫泉區管理計畫之審查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署執行之;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30. 行政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溫泉區管理計畫之審查,包括下列事項:一、溫泉區管理計畫擬訂、修訂或廢棄之審查事項。二、溫泉區管理計畫之檢討改進事項。三、溫泉區管理計畫有關意見之調查徵詢、交議或協調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