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4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之溫泉區管理計畫,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應先會商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