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10條 溫泉區列入輔導方案之案件於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輔導作業期間,未經許可仍進行建築或工程等行為,致違反土地使用、建築、消防、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等相關法令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