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法規:溫泉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相關法規 溫泉法母法 第3條 溫泉水權狀應記載事項如下:一、依水利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水權狀應記載事項。二、引水地點屬溫泉區者,加註所屬溫泉區。三、引用水源,加註溫泉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