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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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第3條 …、劃定或變更之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十二、依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七條列冊管理、劃設保護區或其他適當保存方式之水下文化資產。十三、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八條公告之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第十條劃定公告之野生動…
  2. 行政海岸管理法 第12條 …地及生態廊道。三、特殊景觀資源及休憩地區。四、重要濱海陸地或水下文化資產地區。五、特殊自然地形地貌地區。六、生物多樣性資源豐富地區。七、地下水補注區。八、經依法劃設之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及其他重要之海岸生態系統。九、其…
  3. 行政海岸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8條 …)特殊景觀資源及休憩地區:觀光主管機關。(四)重要濱海陸地或水下文化資產地區:文化資產或水下文化資產保護主管機關。(五)特殊自然地形地貌地區:自然地景、地質景觀主管機關。(六)生物多樣性資源豐富地區:生物多樣性主管機關。…
  4.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27條 …、地層下陷、陸域排洪影響等。四、避免破壞海洋景觀、遊憩資源及水下文化資產。五、維持親水空間。
  5.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36條 …單位應評估開發行為在施工與營運期間,對周遭環境之文化資產(含水下文化資產)、文化景觀、人口分布、當地居民生活型態、土地利用型式與限制、社會結構、相關公共設施包括公共給水、電力、電信、瓦斯與排水或污水下水道設施之負荷、產業…
  6.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43條 …海造地之開發,應說明各該結構物對沿岸流、漂砂、鄰近海域生態、水下文化資產以及未來之海岸地形變遷、或對河口之影響,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設有隔離水道者,應就相鄰之填海造地與陸域間之各河口、浮游生物與底棲生物、沿岸流、潮汐、海…
  7. 行政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處務規程 第7條 古物遺址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國寶、重要古物、國定遺址、水下文化資產之指定、公告、廢止及變更。二、古物、遺址、水下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三、國寶、重要古物、國定遺址之調查、研究及獎助。四、國定遺址及水下文化資產保存區之規劃。…
  8.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1條 為保存、保護及管理水下文化資產,建構國民與歷史之聯繫,發揚海洋國家之特質,並尊重聯合國保護水下文化資產公約與國際相關協議之精神,特制定本法。
  9.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水下文化資產:指以全部或一部且週期性或連續性位於水下,具有歷史、文化、考古、藝術或科學等價值,並與人類生活有關之下列資產:(一)場址、結構物、建築物、器物及人類遺骸,並包括其周遭之考古脈絡及自然脈…
  10.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4條 任何涉及水下文化資產之活動,應避免不必要干擾人類遺骸或歷史悠久之遺址。水下文化資產不得作為商業開發之標的。但為協助公眾親近、教育宣導,經主管機關事前核准者,不在此限。
  11.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5條 主管機關應進行水下文化資產之普查,或就個人、團體通報之疑似水下文化資產,依本法所定程序調查、研究及審查後,予以列冊及管理。
  12.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6條 主管機關應建立水下文化資產調查、研究、發掘、保存及修復之完整個案資料,依檔案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永久保存。前項資料,主管機關應以適當方式公開之。但資料公開將造成水下文化資產之損害或有不利其保存、保護及管理之虞者,不在此限…
  13.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專責機構,進行調查、研究、發掘、修復、教育、宣導、國際合作及其他水下文化資產活動。
  14.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8條 主管機關應召開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進行下列事項之審議:一、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活動之申請。二、就其他非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與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間之協調管理事項。三、水下文化資產之列冊與管理。四、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
  15.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9條 …策定或核定涉及水域之開發、利用計畫前,應先行調查所涉水域有無水下文化資產或疑似水下文化資產,如有發現,應即通報主管機關處理。前項開發、利用之範圍與認定、調查與處理方式及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16.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11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水下文化資產保存工作,應進行各項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之培育。前項專業人才培育之項目、方式、程序、考選、評核、運用、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17.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12條 主管機關應推廣各級學校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之教育,其相關實施與鼓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定之。
  18.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13條 任何人發現疑似水下文化資產時,應即停止該影響疑似水下文化資產之活動,維持現場完整性,並立即通報主管機關處理。但為避免緊急危難或重大公共利益之必要,得不停止該活動,並應於發現後立即通報主管機關處理。前項疑似水下文化資產如已…
  19.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14條 …,或其他海商法、海事法等有關物之發現、打撈之相關法令,於涉及水下文化資產之打撈或權利主張時,不適用之。
  20.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15條 於中華民國內水、領海內發現之水下文化資產,除經聲明主張權屬之外國國家船舶或航空器外,屬於中華民國所有。中華民國於行使主權時,擁有規範、授權或許可於中華民國內水、領海內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的專屬排他管轄權。第一項外國…
  21.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16條 …或許可、禁止於中華民國鄰接區內、專屬經濟海域內及大陸礁層上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活動的專屬排他管轄權。主管機關對在中華民國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上所發現之水下文化資產或擬就水下文化資產進行考古之活動時,得依下列程序…
  22.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17條 …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外之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發現疑似水下文化資產或進行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時,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23.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18條 …國籍之船舶船長,在其他國家專屬經濟海域內、大陸礁層上發現疑似水下文化資產,或有意進行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時,應即通知主管機關。中華民國得就前項發現或活動,通知相關國際組織或該其他國家。
  24.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19條 …內水、群島水域、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上發現之水下文化資產,與中華民國確有文化、歷史或考古等方面之關聯時,中華民國保有文化、歷史或考古等方面起源國之優先權利,主管機關並得向相關國家或國際組織表示願意參與保護…
  25.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20條 任何人違反本法所取得之水下文化資產,不得運出中華民國領域,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運輸、持有、陳列或販賣。經查獲並扣留之前項水下文化資產,主管機關應採取合理措施保護之;其為中華民國所有者,主管機關應指定其保存或典藏機關(構);…
  26.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21條 中華民國為保存、保護及管理水下文化資產,得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簽訂雙邊、區域、多邊協定或國際文件。主管機關得就水下文化資產之調查、研究、發掘、保存、通知及相關技術等事項,進行國際合作。
  27.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22條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其進行前應由學者專家、學術或專業之機構或團體,提出水下文化資產活動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前項申請人為外國人者,應與我國學術或專業機構合作,始得申請。申請人於核准之活動進行期間,…
  28.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23條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應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前項水下文化資產活動之作業方式、相關作業人員之資格、現地保存方式、出水方式、發掘出水後保存或保護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9.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24條 進行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遇有水下文化資產緊急保護必要者,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並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立即停止相關活動。二、進行暫時性保護,並於工作完成後製作報告書,送主管機關備查。三、請求主管機關協助。
  30.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25條 主管機關為監督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到場實施檢查,受檢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受檢人員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之虞,主管機關得請求海岸巡防機關或有權管轄之警察機關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