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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5 頁- 行政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 第2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應施隔離檢疫之檢疫物(以下簡稱隔離檢疫物),指有指定隔離檢疫期限之生植株或具繁殖力之營養體。
- 行政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 第3條 隔離檢疫物應於植物檢疫機關、指定隔離圃場或由輸入人提供並經植物檢疫機關審查核准之隔離圃場內,實施隔離檢疫。
- 行政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 第4條 輸入人輸入隔離檢疫物前,應填具申請書,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核准。前項申請書內容,應包括隔離檢疫物學名(包括屬名及種名)或栽培種名、部位、輸出國家或地區及輸入數量。輸入人提供隔離圃場實施隔離檢疫者,應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一…
- 行政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 第5條 …雜草及土壤;其為透水地面者,應設有離地三十公分以上植床。隔離檢疫物經植物檢疫機關判定具蟲媒病害風險者,其隔離圃場應符合前項第二款規定。
- 行政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 第7條 隔離檢疫物之輸入申請,經植物檢疫機關審查核准者,發給輸入同意文件。輸入同意文件有效期間,以核發日起算,最長以二個月為限。但申請分批輸入者,其有效期間以四個月為限。第一項核准後,第四條第三項各款內容擬變更時,輸入人應填具申…
- 行政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 第8條 輸入人或其代理人輸入隔離檢疫物時,應檢附輸入同意文件,向植物檢疫機關申報檢疫。隔離檢疫物於國內運送時,應由植物檢疫機關派員押送或經加封後交由輸入人或其代理人運送;運抵隔離圃場後,非經所在地植物檢疫機關核對無誤,不得開啟、…
- 行政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 第9條 隔離檢疫物於隔離檢疫期間,輸入人應依核准之內容管理,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隔離檢疫物之全部、部分及其衍生物,未經植物檢疫機關同意,不得擅自移出隔離圃場。二、人員進出隔離圃場與相關肥料、藥劑、栽培介質及資材進出及使用時,應…
- 行政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 第10條 隔離檢疫物隔離檢疫期間,植物檢疫機關應依下列規定,派員檢查植物生長情形及病蟲害發生狀況:一、草本類植物:每個月至少檢查一次。二、木本類植物:每三個月至少檢查一次。
- 行政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 第11條 隔離檢疫物於隔離檢疫期間,經植物檢疫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評定檢疫不合格,並予銷燬:一、感染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公告禁止輸入之有害生物。二、感染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公告依檢疫條件管理之有害生物,且無…
- 行政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 第12條 檢疫物輸入時,經檢疫發現感染有害生物而無法立即鑑定,或輸入之生植株或具繁殖力之營養體無法鑑定植物種類者,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隔離檢疫。前項檢疫物之隔離檢疫,應於植物檢疫機關或其指定之隔離圃場內實施。第一項檢疫物,於隔離檢疫…
- 行政輸入應施檢疫物追蹤檢疫執行辦法 第2條 依本辦法執行追蹤檢疫之輸入應施檢疫物,為犬、貓及其他完成隔離檢疫之活動物,且經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評估,有追蹤健康狀況以確保檢疫安全之必要者。
- 行政輸入應施檢疫物追蹤檢疫執行辦法 第3條 輸入應施檢疫物需於輸入後進行追蹤檢疫者,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應於檢疫合格放行後三日內,將該批應施檢疫物之資料,通知該批應施檢疫物飼養所在地之動物防疫機關(以下簡稱動物防疫機關)辦理追蹤檢疫。動物防疫機關接到前項通知,應立即…
- 行政輸入應施檢疫物追蹤檢疫執行辦法 第4條 …期間自放行日起三個月,動物防疫機關應每月派員前往查核該批應施檢疫物之健康狀態。輸入應施檢疫物為犬貓者,得由所有人或管理人依動物防疫機關所定時間將犬貓送至指定地點接受查核。動物防疫機關辦理犬貓追蹤檢疫查核,得委託所在地獸醫…
- 行政輸入應施檢疫物追蹤檢疫執行辦法 第5條 追蹤檢疫期間,應施檢疫物應由專人集中飼養管理。其他動物與應施檢疫物合併飼養者,應一併納入觀察。
- 行政輸入應施檢疫物追蹤檢疫執行辦法 第6條 追蹤檢疫期間,應施檢疫物飼養地點或所有人、管理人發生異動,應施檢疫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於異動前七日內通知動物防疫機關。異動後飼養所在地為其他直轄市或縣(市)者,應由動物防疫機關通知異動後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並副知輸出入動物…
- 行政輸入應施檢疫物追蹤檢疫執行辦法 第7條 追蹤檢疫期間,應施檢疫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立即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動物防疫機關接獲報告後,應派員前往檢驗診斷及採取必要之處置,並視其情形通報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一、罹患動物傳染病。二、疑患動物傳染病。三…
- 行政輸入應施檢疫物追蹤檢疫執行辦法 第8條 動物防疫機關應於追蹤檢疫期滿後十日內,填報輸入應施檢疫物追蹤檢疫報告表通知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
- 行政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 第2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所稱具繁殖力之檢疫物範圍,包括生鮮植物或生鮮植物產品。但不包括未帶地下部與果實之蔬菜及食用菌之子實體。
- 行政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 第3條 自未有輸入紀錄之國家、地區輸入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者(以下簡稱首次輸入之檢疫物),輸出國、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風險評估所需文件、資料,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核准:一、首次輸入之檢疫物學名(包括屬名及種名)或栽…
- 行政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 第4條 依前條申請首次輸入之檢疫物屬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告禁止輸入之檢疫物者,輸出國、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檢附由輸出國植物檢疫機關出具之前條第一項及下列風險評估所需文件、資料:一、申請認定為有害生物非疫區或非疫生產點。二、檢…
- 行政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 第5條 植物檢疫機關辦理首次輸入之檢疫物風險評估時,得參考國際植物防疫檢疫措施標準(InternationalStandardsforPhytosanitaryMeasures)等相關國際標準,對其外來入侵風險、可能隨其引進有害…
- 行政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 第6條 …風險,且無適當風險管理措施之情形者,不予核准輸入。首次輸入之檢疫物經風險評估核准輸入者,植物檢疫機關應公布於其網站。
- 行政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 第7條 經核准首次輸入之檢疫物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植物檢疫機關得視其檢疫風險情形重啟風險評估:一、於輸入之檢疫物或其包裝物上截獲我國未曾發現且可能對我國農業生產安全或生態環境造成威脅之有害生物。二、於輸入之檢疫物或其包裝物上截獲我…
- 行政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 第8條 …機構、學校、法人或依法設立登記之團體,依第三條申請首次輸入之檢疫物非屬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告禁止輸入之檢疫物,為供實驗、研究、教學、依法寄存、展覽或符合其他經植物檢疫機關公告之特定目的,於未完成風險評估前得檢附下列…
- 行政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 第9條 專案首次輸入之檢疫物經核准輸入後,輸入人應遵行下列安全管制措施:一、專案首次輸入之檢疫物或其衍生物於國內運輸時,應由植物檢疫機關加封後派員押送或由輸入人運送;押送或運送所需之交通工具及其相關費用,由輸入人提供或負擔。二、…
- 行政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 第10條 專案首次輸入之檢疫物或其衍生物使用期間,植物檢疫機關應依下列規定,派員檢查隔離處所狀態、植物生長情形及是否發現有害生物:一、供實驗、研究、教學或展覽用途者:每三個月至少檢查一次。二、供依法寄存用途或其他經植物檢疫機關公告…
- 行政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 第11條 專案首次輸入之檢疫物或其衍生物,使用完畢、使用期限屆滿或違反第九條之安全管制措施且經植物檢疫機關限期命其補正或改善而未補正或改善者,應會同植物檢疫機關辦理再輸出或銷燬。前項檢疫物或其衍生物經風險評估核准輸入者,得免辦理再…
- 行政植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 第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疫物應予退運或銷燬:一、輸入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有檢疫條件或應隔離檢疫之檢疫物,輸入人或其代理人繳驗之檢疫證明書經查證係屬偽造或變造。二、輸入屬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之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
- 行政植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 第11條 輸出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檢疫物之檢疫,以申報檢疫先後為序,申報檢疫時間相同者,以航期先後為準;除應施行燻蒸、消毒、分離培養、鑑定或隔離檢疫外,應於二日內完成,遇假日、停止上班日或特殊情形無法執行檢疫工作者,得順延之。
- 行政植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 第12條 檢疫人員執行輸入檢疫物檢疫,除檢疫物及其包裝容器外,認為其填充物、貯存場所、或運輸工具,有傳播有害生物風險之虞者,應施行檢疫,並予以適當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