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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第2條 …而消滅之財團法人。三、存續法人:因合併而存續之財團法人。四、新設法人:因合併而使原財團法人全部消滅,另設立之財團法人。
- 行政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第3條 …性財團法人與其他全國性財團法人合併,除有正當理由外,其存續或新設法人應為全國性財團法人。二以上地方性財團法人合併後,其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跨數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者,應合併成為全國性財團法人。
- 行政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第4條 財團法人申請合併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合併後存續或新設法人之基金總額,須達其合併前各法人基金之合計總額以上。二、基金總額須符合擬合併後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最低捐助財產總額。
- 行政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第5條 …為之,並記載下列事項:一、擬合併之財團法人名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法人名稱。二、存續法人之章程變更事項或新設法人之章程草案。三、對受雇人之權益處理。四、其他與合併有關之約定事項。
- 行政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第6條 財團法人申請合併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合併後新設法人或存續法人之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書,並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二)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出生年月日。(三)申請人之主事務所、分…
- 行政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第8條 …限內,存續法人應向法院聲請變更登記;消滅法人應聲請解散登記;新設法人應聲請設立登記。前項情形,財團法人應自法院發給登記證書或法院公告後十五日內,將證書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第9條 存續法人或新設法人自法院登記之日起,概括承受消滅法人之一切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