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用書」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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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8條 …定,公開選用民間編定經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或中央主管機關編定之教科用書外,得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自編補充教材。
  2.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及修訂費收費標準 第2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教科用書審定及修訂費收費數額如下:一、普通型學校:(一)審定:每冊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二)修訂:每冊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二、技術型學校、綜合型學校、單科型學校:(一)審定:每冊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3. 行政著作權法 第47條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
  4.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30-2條 經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其出版者應於該教科用書出版時,向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或學校提供所出版教科用書之數位格式,以利製作專供視覺功能障礙者及前條第一項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接觸之無障礙格式。各級政府機關…
  5.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教科用書,指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程綱要)規定編輯,並依本辦法審定之學生課本。前項教科用書,於課程綱要修正發布後,應重新申請審定。依本辦法規定審定之教科用書,其審查範圍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之…
  6.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4條 申請人就同一科目教科用書,得依冊序分別或同時申請審定。申請人就同一科目編有二種以上版本者,其內容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不同。申請人申請教科用書審定之期間,由審定機關公告之。
  7.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5條 申請人於申請教科用書審定時,應填具審定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一、教科用書編輯計畫書。二、教科用書書稿。三、申請外國語文教科用書審定者,其教科用書附隨之有聲媒體教材腳本或影音檔案。四、教科用書嵌入行動條碼或網址連結者,其…
  8.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6條 申請人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檢附之教科用書書稿,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以科目申請審定。二、以冊為單位,並應美工完稿。三、版式規格與成書相同,正文字級不得小於電腦排版字十一點。四、封面除標明用書名稱、冊次外,不得標記其他文字…
  9.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7條 …,組成各科目審查小組或委請學者專家三人至五人,依課程綱要審查教科用書。前項審查小組委員及學者專家之遴聘資格與程序,及審查小組之組織與運作等相關規定,由審定機關擬訂,報本部核定。
  10.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8條 …申請人。前項審查決議,分為修正、重編或通過三種。同一科目各冊教科用書之審查期間,得自前一冊教科用書之審查決議通知之日起算。
  11.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9條 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經審查決議修正者,申請人應依審查意見修正,於收受審查決議通知書之日起一定期間內,檢附修正稿申請續審;審定機關並應於收受修正稿之日起一定期間內,通知續審結果。前項申請續審,以三次為限;續審通過者,依第十…
  12.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12條 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經審查決議重編者,申請人得於收受審查決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審定機關提出申訴。審定機關應自受理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申訴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延長十五日,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申請人。…
  13.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13條 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經審定機關審查通過者,申請人應自書稿發還之日起九十日內,依審查通過之內容印製樣書,並檢送二冊至審定機關,經審定機關核對與審查通過之書稿內容相符者,由審定機關發給審定執照;同一科目教科用書,應俟前一冊審…
  14.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14條 教科用書審定執照之有效期間,自發照之日起算,至該科目新課程實施之前一日止。
  15.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15條 申請人應於取得教科用書審定執照後,第一學期或全學年用書於八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用書於一月三十一日前,檢送與樣書相同之該冊成書五冊及可攜式文件格式(PortableDocumentFormat,以下簡稱PDF檔)至審定機關…
  16.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16條 申請人不得以未經審定之書稿,提供學校作為選用教科用書之用。
  17.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17條 教科用書有第九條第五項所稱資料更新、內容勘誤或版式體例變更之必要時,申請人得於審定執照有效期間內修訂後,報審定機關備查,並將修正結果通知使用學校。
  18.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18條 教科用書之修訂,除前條情形外,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向審定機關申請辦理:一、經審定之教科用書,得於教科用書正文總頁數二分之一以下之範圍進行修訂。二、初版之教科用書,使用二年後,始得修訂;經修訂之教科用書,每使用三年後,始得再…
  19.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19條 申請人於申請教科用書修訂時,應填具修訂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一、教科用書修訂計畫書。二、教科用書修訂稿。三、申請外國語文教科用書修訂者,其教科用書附隨之有聲媒體教材腳本或影音檔案。四、教科用書嵌入行動條碼或網址連結者,…
  20.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20條 審定機關應自受理教科用書修訂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但審定機關視申請修訂書稿數量及內容,得延長審查期間十五日,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申請人。前項審查結果,分為修正、重編或通過三種。
  21.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21條 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經審查結果為修正者,準用第九條及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逾期者,應依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重新申請修訂。
  22.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22條 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經審查結果為重編者,得準用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訴。申訴有理由時,審定機關應依申訴結果變更原審查結果;申訴無理由時,申請人得重新申請修訂。前項重新申請修訂,不受第十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23.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23條 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經審查結果為通過者,其審定執照延續原有審定執照之有效期間,審定機關不另行核發。經准予修訂之教科用書,版權頁應登載版次、出版年月及其他審定機關公告之事項;封面、封底或版權頁應增加標註審定機關准予修訂字號…
  24.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24條 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審定機關准予修訂並重新印製者,申請人應依審查結果通過之書稿印製,第一學期或全學年用書於八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用書於一月三十一日前,檢送成書五冊及PDF檔至審定機關備查。
  25.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25條 申請人擅自變更審定之教科用書內容者,審定機關應命其限期提出說明;屆期未提出說明,或經認定情節重大者,審定機關應廢止其審定執照。
  26.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25-1條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及修訂費收費數額如下:一、普通型學校:(一)審定:每冊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二)修訂:每冊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二、技術型學校、綜合型學校、單科型學校:(一)審定:每冊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二)修訂:每冊…
  27.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26條 本部為鼓勵申請人編輯稀有類科教科用書,並給予獎助,得視需要公告稀有類科獎助科目。申請人應於前項獎助科目公告後二個月內,檢附編輯計畫,向本部申請獎助。本部受理前項申請後,應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本部核定編輯…
  28.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27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並依本辦法審定通過之稀有類科教科用書,申請人應於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報審定機關備查時,並檢送三冊成書至本部後,由本部核發獎助金。
  29. 行政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第13條 …教具,除屬於職業學校專業科目者,有效期限為四年;國民小學各科教科用書得定試用本有效期限為一年外,其餘有效期限均為六年,期滿如欲繼續發行,應先行修訂或改製,於五個月前再送審查。
  30.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35條 學校教科用書,以由民間編輯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定之。學校教科用書之編輯、審定,皆應符合現行法令與於我國具有效力之國際公約,國家教育研究院並應辦理相關研習或培訓予學校教科用書之編輯人員及申請教科用書審定者。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