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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費收費標準 第2條 申請審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或於教科圖書審定執照有效期間申請修訂教科圖書者,應依下列費額向徵收機關或其指定之帳戶一次繳清審定費:一、申請審定:每套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二、申請修訂:每套新臺幣一萬元。
  2. 行政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4條 …外,依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課程綱要辦理,選用本部審定合格或編定之教科圖書及補充教材。海外臺灣學校得提報外國課程實施計畫,經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核准後附設外國課程部或班。
  3.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9條 …以下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選用本部審定合格或編定之教科圖書,如有刪修,應報本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備查。經刪修之教材,為維持學生受教之完整性,學校應有妥適之補救教學措施。
  4. 行政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第2條 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所用教科圖書儀器及其有關之教具,應依本規則送請教育部審定,其未經審定或經審定而已逾有效期限者,不得發售採用。前項審查業務,教育部得授權國立編譯館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協助辦理。
  5. 行政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第3條 前條所稱應行送審之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係指依照部定課程標準及設備標準所編製之各科教材、圖書、掛圖、發音片(帶)、幻燈片、模型、標本、儀器及其他教具等。
  6. 行政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第4條 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等之送審者,以領有主管機關發給之出版事業登記證,並依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商業登記之出版公司、書局或廠商為限。經教育行政機關委託或授權編製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者不在此限。
  7. 行政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第5條 送審教科圖書者,應檢送全部稿本一式二至十五份;送審儀器教具者,應檢送樣品每種一件,附具樣品彩色照片及詳細說明書各二份。前項送審物均應分別註明適用學校之種類,著作人或製作人之姓名及簡歷。
  8. 行政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第6條 送審之教科圖書稿件或儀器教具樣品內,所有科學名詞、外國地名、人名及其他專門名詞,應編中外名詞對照表,附於教科圖書之後或標於教具等之明顯位置。前項名詞,經教育部公布者,應以公布者為準。
  9. 行政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第7條 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等,送請審查時,應繳納審查費。其數額由教育部訂定或由國立編譯館分別擬定,報經教育部核定實施。
  10. 行政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第8條 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等之售價,必要時須經教育部核定,始得發售採用。
  11. 行政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第9條 送請審查之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等應行修正者,由審查機關發還送審者依照審查意見修正或改製;如須重編或重製者,應依照第五條及第七條之規定,重新送審。前項應依照審查意見修正或改製明細表,將修正或改製前後情形並列,以便核對,逾期不…
  12. 行政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第10條 教科圖書經審定後之印成本,應檢送三份;教具等之製成品,應連同製成品照片及詳細說明書,每種各送一件,經複核無誤後,由教育部發給審定執照。
  13. 行政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第11條 經審定之教科圖書,應將審定執照印於封底底面;教具等應將審定有效起訖日期,審定執照號碼,於明顯位置標明。
  14. 行政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第12條 經審定之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等,送審者應保證發售之成品,與審定之稿件或樣品完全相符。如發現有不符者,除立即撤銷其審定執照外,其觸犯其他法律者,依各該有關法律辦理。
  15. 行政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第13條 經審定之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除屬於職業學校專業科目者,有效期限為四年;國民小學各科教科用書得定試用本有效期限為一年外,其餘有效期限均為六年,期滿如欲繼續發行,應先行修訂或改製,於五個月前再送審查。
  16. 行政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第14條 經審定之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等,其審定執照必須詳載左列各點:一、名稱二、冊數或件數。三、著作人或製作人姓名。四、送審者名稱。五、適用學校。六、審定日期。七、執照號碼。八、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