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第10條 法規: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0條 教科圖書經審定後之印成本,應檢送三份;教具等之製成品,應連同製成品照片及詳細說明書,每種各送一件,經複核無誤後,由教育部發給審定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