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第4條 法規: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4條 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等之送審者,以領有主管機關發給之出版事業登記證,並依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商業登記之出版公司、書局或廠商為限。經教育行政機關委託或授權編製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