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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戶籍法 第50條 …正機關,不受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之限制。戶政事務所接收收容人出矯正機關通報後,應查實並由收容人居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2. 行政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18條 …男之意願,開放其個人基本資料,提供其他用人單位進行洽談及申請接收進用。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依職權轉調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者,亦同。
  3. 行政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20條 申請接收進用轉調役男之用人單位,應檢具申請文件、役男接收意願書及轉調名冊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接收進用轉調役男之用人單位,以最近二年曾受主管機關核配員額有案者為限。
  4. 行政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21條 …機關核定並通知轉調役男與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接收單位及原用人單位。經主管機關核定轉調之役男接收單位,應於役男報到前,與其簽訂書面契約後十日內送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役男報到後五日內,至資訊管理系統進行轉調役…
  5.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後任接收。
  6.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後任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分別於接收前任移交清冊時,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
  7.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敘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時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構)首長核定。
  8.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其上級機關或本機關(構)首長核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9.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接收人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其上級機關或本機關(構)首長核辦。
  10. 行政召集規則 第8條 …應召員不在時,交其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代收轉達。四、動員召集令送達完畢後,應將送達情形列表,填報縣市後備指揮部;其受領回執,除事故待查者外,收存至召集實施完畢六個月後銷燬。五、隨時與應召…
  11.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12條 …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後備軍人管理資訊系統)。戶役政資訊系統接收離營人員電子兵資,應線上自動通報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役別變更後,傳送至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內政部。後備軍人管理資訊系統接收離營人員電子兵資後,…
  12. 行政國軍編制內車輛登記領用車照辦法 第4條 各單位因改編、裁撤或調撥之車輛,由車輛接收單位於接收之第二日起兩週內,檢附原行車執照、號牌與行車執照(號牌)申請表一份,註明奉准文號,列冊送陸軍司令部辦理帳籍移轉及換發新行車執照、號牌。
  13. 行政國軍編制內車輛登記領用車照辦法 第6條 …及號牌處理規定如下:一、車輛奉准後送,行車執照及號牌應隨車繳接收單位。二、接收單位應將接收之行車執照及號牌隨同接收憑單送陸軍司令部辦理車籍註銷。使用民用號牌者,應檢附監理單位開具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車主聯。
  14.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後任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
  15.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機關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敘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首長核定。
  16.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上級機關或陳報本機關首長核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17.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
  18.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處務規程 第4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一、接收保管組,分三科辦事。二、公用財產組,分三科辦事。三、管理處分組,分四科辦事。四、改良利用組,分三科辦事。五、秘書室。六、人事室。七、政風室。八、主計室。九、資訊室,分三科辦事。十、法制室。
  19.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處務規程 第5條 接收保管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國家接受捐贈財產之處理。二、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案件及抵繳遺產或贈與稅財產案件處理之督導。三、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處理。四、國有財產統計與國有財產產籍管理業務之處理及督導。五、未登記土地…
  20. 行政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第8條 …期,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原始憑證,應儲存於媒體。
  21. 行政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第9條 現就讀學校,於接收轉銜學生之必要輔導資料後,得召開轉銜會議,並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原就讀學校應指派主責輔導人員參加轉銜會議,協助轉銜輔導;其差旅費由現就讀學校支付。
  22. 行政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34條 少年輔育院對於新入院學生,由有關各組聯合組織接收小組,根據少年法庭移送之資料,加以調查分析,提經院務委員會決定分班、分級施教方法。前項個案分析,應依據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及醫學判斷之。
  23.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第21條 …。五、重要會議之籌劃及議事之處理。六、緊急重大事件相關資料之接收、通報與辦公以外時間電話轉接及受理檢舉。七、外勤單位整體業務績效之考核。八、不屬其他各處、室事項。
  24.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2條 …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以後,我國政府接收日本政府或人民所遺留財產,並以該等財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推定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其以原應由我國政府接收而未接收之日本政府或人民所遺留財產,捐助成立之財團…
  25.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11條 …人所有。六、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或從事恐怖活動之人,直接或間接收集、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七、其他違反法律或法規命令所定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條件之規定。
  26. 行政引渡法 第23條 …域內最適當之地點接受引渡。請求國未於前項期間內指定人員將人犯接收押離中華民國領域者,被請求引渡人應即釋放,請求國嗣後不得再就同一案件提出請求。
  27. 行政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3條 …受刑人:指因犯罪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而受執行及應受執行者。二、接收:指接回我國受刑人在我國執行徒刑之程序。三、遣送:指將外國受刑人交予其本國執行徒刑之程序。四、移交:指接收及遣送受刑人。五、移交國:指與我國進行移交受刑人之…
  28. 行政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4條 接收受刑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一、移交國及我國雙方均同意移交。二、受刑人經移交國法院判處徒刑確定。三、受刑人之犯行如發生在我國,依我國法律亦構成犯罪。四、受刑人具有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五、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書…
  29. 行政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5條 …理人所為前條第五款之同意出於自願,並告知受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接收後之法律效果。前項之同意,經確認後不得撤回。第一項之人員應依受刑人之請求,協助其依移交國之法令,閱覽卷證取得相關資料,併送返國。第一項之人員應告知受刑人有前…
  30. 行政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6條 法務部接獲移交國提出接收受刑人之請求時,認為符合第四條規定,經徵詢相關機關之意見,而認為適當者,應通知該管檢察署,由檢察官檢附移交國提供之裁判書、請求時已執行徒刑日數及執行前拘束受刑人人身自由日數之證明,並附上其他足資釋…